发布日期:2025-01-04 21:09 点击次数:168
⑤参见李剑鸣:《自律的学术共同体与合理的学术评价》,《清华大学学报》2014年第4期。李剑鸣教授为了回答他所提出的“我们现在真有学术共同体吗”这个问题,基于美国的经验提出了“自律的学术共同体”这一概念,并指出:“它是由学者以专业为基础自愿结成的众多学术团体、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组合而成的。专业性和自律性是这种学术共同体最突出的特点”。笔者十分赞同和向往李剑鸣教授的这一界定,然而这毕竟是欧美国家的经验。在当下中国的历史语境中,“自律的学术共同体”设想过于理想化,是一种“想象的乌托邦”;即使是在欧美国家,“自律的学术共同体”之所以能形成,也与其存在着深厚的市民社会(公共领域)传统相关,缺失了市民社会这一历史传统,“自律的学术共同体”便成了无源之水。此外,斯蒂夫·富勒也指出,学术自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学术自由的体现,实际上是为了便于管理,“从历史上看,行会具有保险机构的谨慎特性,它们负责审核不符合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越轨行为。正如俾斯麦(Bismarck)所熟知的那样,‘学术自由’的行会权利使德国学术界更好管理:国家不必进行干涉以阻止政治上颠覆立场的传播”,“各种行会通常为那些根据共同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提供最可靠的指导,但最终这些团体却被更大的代理人所操纵。行会凭借其能持续不断地保持高质量的能力,对一些技术传播和产品交换拥有有效的垄断权,并得到官方的认可”,因此斯蒂夫·富勒进一步提出,“科学的构成作为一种自我组织、自我管理的‘共同体’,虽然在从哲学家托马斯·莫尔(Thomas More)到查尔斯·桑德斯·皮尔士(Charles Sanders Peirce)的著作里都有所预测,但在20世纪50年代的自然科学家看来,这只是一种第二本质,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对令人讨厌的公共审查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抗”。(斯蒂芬·P特纳、保罗·A罗思主编:《社会科学哲学》,杨富斌译,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09年,第235页)因此,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考量,本文试图从学派(共同的研究范式)的角度来思考与分析学术共同体,这一分析立场与当下所流行的、也已被学界所接受的学术共同体概念有所不同,特此说明。